(2023)宁0181民初2963号
吴轶群、肖建民:
本院受理史佃珍与吴轶群、肖建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22年5月14日签订的温室大棚租赁合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的一年租赁费10000元;判决被告将温室大棚恢复原状,并向原告赔偿损失费20000元;以上共计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崇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刘洋:
本院受理原告张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洋返还原告张凯借款16000元及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1年7月2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张凯负担25元,被告刘洋负担13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瞿靖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鲍金元: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书红与被上诉人马云及你、原审被告宝康市政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民终914号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审判庭开庭审理,如你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保林:
本院受理原告郭斌斌与被告吴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逾期人还款利息1577.97元(依据LPR利率3.85%暂从2019年4月1日起算至2023年5月6日),逾期还款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2023)宁0121民初2348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检察院监督指南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张娜:
本院受理原告史映与被告张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水果货款277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2023)宁0121民初2521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检察院监督指南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