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壮壮: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大不同生活超市清和南街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品欠付款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563号
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平子与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04508.9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起诉时止应付工程款404508.94元按年利率6.5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73083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应付工程款404508.94元按年利率6.5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二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562号
黄陆峰:
本院审理原告蒙美琼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100827.22元(按照LPR确定的年利率3.85%的四倍,自2021年5月21日暂计算至2023年4月20日,具体详见利息计算清单),并判令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585号
赵兴文、李春艳:
本院受理的周玲诉赵兴文、李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自2016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四楼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