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丽: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嘉旺汽车配件经销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支付货款114673元、利息23316.51元(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12月28日暂计算至2023年3月17日),要求利息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207号
贾学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学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7233.24元、利息25857.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息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四楼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0205号
杨彦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彦海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1年4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9996.00元、利息25956.8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利息计算);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我院东四楼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