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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宁夏公安主动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探索形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绿色发展的生态警务新机制,在区、市、县、公安派出所、警务室五级建立“生态警长”。目前,全区共有1461名“生态警长”活跃在绿水青山间,精心守护黄河流域生态安全。
贺兰县公安局暖泉派出所教导员崔永锋作为“生态警长”的一员,隔几天就要和森林保护志愿者服务队的队员们一起到贺兰山巡护。“咱们巡山,可不是在山上随便走走那么简单,山林里根本没有路,爬坡过沟,在灌木丛中行走,没有好体力可不行!防火、防盗采盗伐、防偷猎都是工作的重中之重。”崔永锋强调着巡山的重要性。
崇山峻岭之间,黄河湖泊岸边,一支支警察队伍经年守护着“生态绿”。宁夏公安通过强化警务协作、完善行刑衔接、拓展森林公安执法权限等健全工作机制,筑牢黄河流域绿色法治屏障;通过推动构建“三山”林区治安防控联动机制等举措,凝聚执法合力,推动黄河流域环境资源保护;依托自治区公安厅保护野生动物普法宣传红领巾志愿服务队,创新宣传形式,拓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宣传社会面。全面推行“生态警长+河湖长+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联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厅等八部门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关于建立部门间联合打击破坏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联动执法等工作机制,实现生态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形成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合力。
用“劳务代偿”偿还“生态欠账”
8月的隆德,青山滴翠。村民马某某沿着家附近的小河巡河,遇到熟识的村民就现身说法,积极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
2022年3月,马某某、陈某某夫妻俩听说癞蛤蟆能卖钱,决定农闲时去抓些卖了补贴家用。同年3月16日傍晚,马某某来到村庄旁的小河里,很快就抓了85只,卖给一个外地人,得款1000元。次日傍晚,马某某和妻子陈某某埋头正抓的时候,被巡逻的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查获非法猎捕的癞蛤蟆125只。经鉴定,案涉物种是花背蟾蜍,系“三有”动物。
“以前我根本不知道抓‘癞呱子’还犯法,这次经历让我终生难忘,也认识到生态环境不能随意破坏、野生动物不能随便抓。”马某某懊悔地说。
2022年7月7日,马某某、陈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因马某某、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他们在禁猎期非法猎捕“三有”动物花背蟾蜍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影响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区域性生态平衡,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尽管刑事上作了不起诉决定,但仍应当承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
2023年2月7日,固原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时要求马某某、陈某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5月22日,隆德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检察机关了解到被告的2个孩子因遗传因素需长期吃药和康复训练,医疗费用不低,夫妻俩平时靠打工挣钱,收入微薄,家庭经济状况确有困难,无力承担公益诉讼要求的5500元赔偿金。检察机关提出由马某某在其猎捕花背蟾蜍的河段义务巡河55天,保护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代替5500元的赔偿义务。
“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生态保护义务,既让他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带来的后果,又让他在‘劳务代偿’中感受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完成从一个非法狩猎者转变成生态守护者角色的转变。”办案检察官说。最近,马某某还加入“益心为公”志愿者队伍,由非法狩猎者变成了生态环境保护者。
既要抓保护,更要重治理,通过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加固生态基础。近年来,宁夏检察机关对破坏环境违法案件积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破坏生态违法人员提出损害赔偿,遏制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同时,探索通过生态修复的方式保护生态环境。2023年3月31日,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共同在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马莲口保护站设立“贺兰山检察公益诉讼生态修复示范基地”。该基地集生态司法修复、法治宣传、警示教育、观摩实践等功能为一体,主要针对破坏贺兰山自然保护区或银川、石嘴山、吴忠三市生态环境案件,通过责令负有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当事人以劳代偿,或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由专业机构代其修复受损的生态,从而达到异地补植、保护环境、恢复生态的司法修复效果。
集中管辖,开启专业化生态保护新模式
夏日的贺兰山下,葡萄园一望无际,农工们正忙着剪枝疏果。
贺兰山是我国重要的自然地理分界线和西北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维系着西北至黄淮地区气候分布和生态格局,守护着西北、华北生态安全。然而,几年前,在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炭井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武某某、郑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并破坏大面积原始林地。涉案林地位于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属于特种用途林,面积62.95亩。2名被告人的违法行为造成该地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该案经公诉机关起诉,银川市西夏区法院贺兰山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开庭审理后,根据2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分别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法庭还兼顾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的审判理念,将被告人的环境修复工作及成果作为缓刑考验期内悔罪表现的考量标准之一,会同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对修复工作进行全程监管。
该案的高效审理,得益于自治区高院对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机制的创新。2018年5月,自治区高院在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揭牌成立全区首家环境资源保护法庭——西夏区法院贺兰山环境资源保护法庭,集中管辖涉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2021年1月1日起,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泾源县法院、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跨区划集中管辖环境资源一审案件,涉环境资源的37种刑事罪名、30种民事案由、5类行政诉讼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现区内统一归口审理,宁夏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迈出历史性的一步,开启了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的新模式。
自治区高院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融入地方环境治理体系,依法严惩各类污染环境犯罪,妥善审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促进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深入探索司法参与生态环境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加强与黄河流域各省区人民法院的协调联动,健全与检察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对接,推动构建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把握“六权”改革要求,妥善审理涉土地、矿产、碳排放等案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创新环资审判工作,推进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健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规则,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