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小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小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18297.18元,及违约金3659.44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对案涉合同项下的抵押物长城牌车辆(车牌号:宁E51937、车架号:LGWCA219XDB005369)享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公告见报后第48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昌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仁昌:
本院受理的原告贺兰县德胜新程通石材经销部、程广合诉被告宁夏昌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仁昌、宁夏恒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宁夏昌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仁昌立即支付原告石材款40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亲水嘉苑6-2-1102室、6-2-1202室、9-2-1301室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3051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杨峰:
原告步学军与被告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杨峰向原告步学军偿还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杨峰以100000元为计息基数,按2023年1月13日央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月13日起至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被告杨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374元,由被告杨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