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忠其、田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189.15元(利息自2022年5月29日计算至2023年4月13日),本息合计102189.15元,后续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石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马国荣:
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马国荣、郝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国荣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二、被告马国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2870.87元,本息共计102870.87元;并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支付2023年2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三、被告郝嘉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郝嘉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国荣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8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2958元,由被告马国荣、郝嘉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曹波:
本院受理(2023)宁0381民初2348号原告唐金平与被告曹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腾出租赁原告的营业房;2.被告支付2021年8月12日至房屋返还之日的房屋占用费;3.支付2021年至2023年取暖费2912元、水费148元; 4.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5306号
金保明:
申请执行人李东安与被执行人金保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3)宁0104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金保明名下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运村1号楼1单元201室房产。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2023)宁0104执5306号执行裁定书,并通知你于2023年9月11日上午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权利。并于2023年10月11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评估报告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对评估报告书无异议。本院将择期在淘宝网或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可在评估价基础上下浮30%,如第一次流拍,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可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基础 上下浮20%),对于拍卖相关事宜可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关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