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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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6民初11376号

何家乐(曾用名:何占林):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告何家乐(曾用名:何占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商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150号

杨治廷、贾旭宁:

原告马金龙与被告杨治廷、贾旭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杨治廷、贾旭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马金龙办理位于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瀚海明珠12号楼2单元301室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治廷、贾旭宁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隆德县六盘山静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彭军林诉被告隆德县六盘山静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为原告办理隆德县静安花卉商住楼1号楼1单元401室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办证所需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2.该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判决。

隆德县人民法院

何龙:

本院受理原告郭海斌诉被告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95379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8686.5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以495379.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自2021年10月17日起暂算至2023年4月19日,之后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姚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2203号

马学军:

本院已受理原告杨学山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通过各种方式仍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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