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仓: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与被告王桂仓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78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截至2023年6月7日的利息(含罚息)18072.88元,共计68072.88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及方式计算)。案件受理费150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张丽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丽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截至2023年6月7日的利息(含罚息)28518.71元,共计108518.71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及方式计算)。案件受理费24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丽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郑佳宏、徐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佳宏、徐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佳宏、徐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4851.82元,利息、罚息13731.07元(计算至2023年1月21日),并支付自2023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及方式计算);二、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郑佳宏、徐婷提供抵押的位于贺兰县东方嘉苑22号楼3单元402室房产[宁(2021)贺兰县不动产证明第H000025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32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郑佳宏、徐婷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李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974.43元、利息12648.54元、违约金2420.61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3月17日)以上合计25043.58元;并请求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的相关约定计算自2023年3月18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