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22执610号
马学伏:
本院执行的(2021)宁0122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学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学伏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马学伏名下车牌号为宁A9EG58号车辆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22执61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2)宁0122执610号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通知你于2023年9月27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抽签确定评估机构;于2023年10月10日上午10时到评估拍卖标的物现场确认、勘验标的物;于2023年11月10日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以上通知时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贺兰县人民法院
王林卫: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23年1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22794.6元(本金9711.78元、利息10018.88元、滞纳金3063.94元);2.判令被告王林卫向原告偿还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按《黄河农村商业银行黄河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3.本案诉讼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4393民事裁定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张昊: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23年1月12日的信用卡欠款35608.54元(本金19995.11元、利息14027.6元、滞纳金1585.83元);2.判令被告张昊向原告偿还自2023年1月12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按《黄河农村商业银行黄河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3.本案诉讼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4394民事裁定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杨永春:
关于本院审理的(2023)宁04民再6号再审上诉人陈晓明、李玺仓因与再审被上诉人孙炳阳、原审被告杨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公告费600元,由再审上诉人陈晓明、李玺仓各负担62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