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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赵怀利、孙建东: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孙培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23民初2156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内容:1.判令被告赵怀利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4634.64元及利息38477.67元,本息共计153112.31元,2023年6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6.74%主张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孙建东、孙陪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惠安堡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赵怀利: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怀利、孙培石、孙建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23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培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151.33元、利息6512.49元,共计52663.82元;2022年5月12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根据《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孙建东、赵怀利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孙建东、赵怀利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培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52元,由被告孙培石、孙建东、赵怀利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惠安堡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谢耀宣: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23民初2018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内容:1.判令被告谢耀宣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29998.49元、利息12584.64元、违约费用2381.73元(暂计算至2023年4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额约定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惠安堡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陈浩:

原告魏冬云与被告陈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魏冬云化肥款34000元。案件受理费325元、公告费480元,合计805元,由被告陈浩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黄少军、张晓薇:

原告中宁县谷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少军、张晓薇、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少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宁县谷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化肥款13700元、违约金4110元,共计17810元;二、被告张晓薇、刘峰对上述欠付货款中10400元、违约金312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张晓薇、刘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少军追偿。案件受理费123元、公告费480元,合计603元,由被告黄少军、张晓薇、刘峰连带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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