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永宁县法院

以案示警预防社矫对象再犯罪

本报讯 (通讯员 顾楠楠) 8月30日,永宁县法院联合西夏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组织20余名社矫对象现场旁听一起社区矫正对象撤销缓刑案件,通过以案释法、以案示警,达到有效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的效果。

案件被告人刘某某2020年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被告人刘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在缓刑考验期内又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后永宁县法院开庭审理,当庭宣判撤销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缓刑部分;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一场庭审活动,给社区矫正对象上了一堂直观、清晰的警示教育课。参与旁听的社区社矫对象表示,今后会端正矫正态度,珍惜矫正机会,遵守社矫规定,增强法治意识,约束好、规范好自身行为,以良好的面貌回归社会。

--> 2023-09-01 永宁县法院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87844.html 1 以案示警预防社矫对象再犯罪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