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有明:
本院受理原告杨成东诉被告魏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2民初1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魏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杨成东借款1万元。】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兴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2023)宁0202民初3122号
罗建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建成与被告罗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万元、支付借款利息4万元,共计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3)宁0202民初1909号
大武口区杨家牛羊肉店:
本院受理的原告大武口区杨家牛羊肉店与被告大武口区龙海饭店、魏艳、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02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魏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大武口区杨家牛羊肉店支付牛羊肉款10638元;二、驳回原告大武口区杨家牛羊肉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元,由原告大武口区杨家牛羊肉店负担32元,由被告魏华负担11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魏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3733号
刘亚琴、王成华:
本院受理原告杨学荣与被告刘亚琴、王成华、王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54800元(自2012年8月至2023年5月,即150000元×129个月×0.008元=154800元),本息共计304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