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雍建勇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晓东返还原告雍建勇代偿款2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205民初1262号
魏淑花: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梅诉被告扈玲、范茹霞、魏淑花、辛明春、张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05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茹霞、魏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范银刚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范银刚生前所负原告张春梅的99583.56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被告辛明春、张丽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辛明春、张丽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范茹霞、魏淑花在继承范银刚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追偿;三、驳回原告张春梅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410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3320号
于建成:
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建成、禹慧霞、于小欢、禹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令:一、被告于建成、禹慧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999.97元及算至2023年5月16日的利息2375.16元,其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于小欢、禹小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被告于建成、禹慧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计430元,由被告于建成、禹慧霞、于小欢、禹小霞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宁夏龙晟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刘世武、刘兵、李贞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宁与被执行人宁夏龙晟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海宁向本院提出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执异179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14室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