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张晓婷) 9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7件荒漠化防治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吴忠市盐池县检察院办理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用草原行政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
近年来,吴忠市检察机关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主动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以专项活动为抓手,积极开展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不断加强荒漠化防治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加大涉荒漠化防治案件办案力度,用心用情守护绿水青山。
盐池县地处宁夏中部干旱带,是“三北”防护林体系重点县,连年干旱少雨,天然草原生态环境脆弱。2008年至2014年期间,高某红等3人擅自占用盐池县高沙窝镇王吾岔自然村草原用于扩建经营砖厂,造成159.5亩草原遭到严重破坏。行政机关对其3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后,案涉草原生态长期未修复,构筑物也未拆除,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2021年9月6日,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该案线索,根据属地管辖规定,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盐池县检察院办理。根据土地管理法、草原法的规定,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对草原生态负有修复监管职责。9月9日,该院对县自然资源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立案后,该院通过查阅刑事卷宗、调查走访、现场勘查等方式查明,2008年至2014年期间,高某红、张某某、高某叶等3人违反草原法的相关规定,在未经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盐池县高沙窝镇王吾岔自然村草原用于扩建经营砖厂,造成159.5亩草原遭到严重破坏。2014年5月12日,盐池县自然资源局曾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及罚款37.3万元的行政处罚,但涉案区域的草原生态长期未修复,构筑物也未拆除,导致案涉土地表土裸露,周边环境遭受风沙威胁,土地荒漠化问题没有得到治理,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同年9月18日,该院组织乡镇政府、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召开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参加,检察机关从线索来源、调查情况、法律依据等对案件办理情况、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及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等方面做了详细阐述,明确行政机关监管职责和履职情况。
9月20日,该院向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责令砖厂限期拆除违建厂房和设施,并对受损草原进行修复。同年11月,盐池县自然资源局书面回复,已拆除违建厂房和地上其他设施,并聘请第三方公司对涉及的区域进行实地调查,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草地植被恢复项目实施方案,督促对案涉草原进行修复。
2022年5月,该院对该案开展“回头看”,邀请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共同前往现场核查整改情况,经实地查看,案涉159.5亩草原已全部完成了场地平整、人工播撒草种等工作,草势生长良好,草原盖度达到85%,行政机关安排专人抚育管护该区域,未发现问题反弹,土质风险得到明显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