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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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6民初13665号

丁欢: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彦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彦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周血男: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血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8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4011号

赵粉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赵粉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杨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凌与被告杨志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合力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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