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地奔牛银起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增林诉你公司与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资、提成一案(宁劳人仲字〔2023〕第685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仲裁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23年10月24日上午9:00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第一仲裁庭(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路375号六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将缺席裁决。请于开庭后15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