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由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赵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赵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35000元;判令赵某某承担销毁涉案假酒的处置费用3950元,并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各项诉请获法院全部支持。
赵某某系银川市兴庆区某烟酒商行经营者,2020年9月至2021年底,其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仍多次低价收购,并存放在其经营的商行进行销售。2022年1月,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赵某某经营的商行现场查封扣押“茅台”“五粮春”“五粮液”“剑南春”等16种品牌白酒,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共计26万余元。赵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同时,还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降低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品牌价值,扰乱了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健康权和食品安全等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兴庆区检察院在履行刑事检察职责的同时,注重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综合履职机制的探索实践,由刑事条线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条线员额检察官组成办案组,专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通过“逢案必查”的方式,贯彻“一体化”办案机制,将“四大检察”业务融入个案办理中,确保对案件全面、细致审查,从而实现最优的司法保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