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6执恢123号
董延华、宁夏世纪金隆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常敬怀与被执行人董延华、宁夏世纪金隆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6民初76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董延华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临湖左岸5号楼独栋2单元1层2-101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程序。现公告通知你们于2023年10月6日14时30分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5室抽签选取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于2023年11月6日14时30分到本院205室领取评估报告书,如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于2023年12月6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05室领取拍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到则视为送达。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张军:
本院受理原告汪生禄与被告张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汪生禄代其向宁夏青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的借款本息112783.03元; 2021年3月31日起的利息以112783.0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2556元、公告费480元,共计3036元,由被告张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梁振同: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安德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振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梁振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安德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款2617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494元(自2022年9月15日起算至2023年3月19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梁振同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朱秀琴: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秀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7963.83元及违约金2389.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封信、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养老诈骗线索举报的一封信、(2023)宁0121民初3501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