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81民初3512号
陶彦锋: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黎向、高堃、徐忠孝、徐晓燕、徐少华、李春花、陶彦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黎向、高堃于2021年3月31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黎向、高堃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35000元,并给付利息210385.74元(暂计至2023年5月5日),合计本息共计1145385.74元。同时要求被告黎向、高堃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承担自2023年5月6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全部利息;3.判令被告徐忠孝、徐晓燕、徐少华、李春花、陶彦锋对被告黎向、高堃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3872号
马永山:
本院受理杜建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并以5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14年9月10日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5月18日利息为1967元,本息暂合计696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临河镇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3191号
李月霞:
本院受理冯学廷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要求被告支付买车货款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宁东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杨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诚实诉被告杨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