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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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与被告黄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结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9990.51及利息3647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黄兵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许庆健: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庆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48379.8元及违约金14513.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封信、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养老诈骗线索举报的一封信、(2023)宁0121民初3498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任莉、鲁肖: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永娟与被告任莉、鲁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结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任莉、鲁肖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永娟偿还借款106200元;二、驳回原告吴永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36元,由被告任莉、鲁肖负担3000元,原告吴永娟负担13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任莉、鲁肖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杨保平:

本院受理原告马俊福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保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玻璃款159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1451元(以15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3.65%,从2021年至2023年6月,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海城法庭(海城法庭搬迁新址:海原县老城区西湖二期北区108号)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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