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03民初2183号
马礼礼、王博、朱启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礼礼、王博、朱启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马礼礼偿还借款本金199000元,截止2023年7月6日所欠利息6553.87元(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共计205553.87元及借款本息还清前产生的利息;2.判令被告王博、朱启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上列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1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