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刚、张伯康、艾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刚、张伯康、艾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张伯康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兴水路1号绿地21商城C区17号楼A14号、A15号、A16号及上述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二次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张伯康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兴庆区兴水路1号绿地21商城C区17号楼A14号、A15号、A16号及上述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10时至2023年10月12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4860000元,保证金:480000元,增价幅度:24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3803872。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10月7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建宁与被执行人张兰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兰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张兰厅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金侨华府5号住宅楼22层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二次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张兰厅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金侨华府5号住宅楼22层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10月8日10时至2023年10月9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500000元,保证金:50000元,增价幅度:5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3803872。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9月28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蒙建宁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417号
王菊花:
本院受理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菊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王菊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78.18元、利息336.31元、罚息429.67元,共计6444.16元,2023年2月9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菊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507号
马吉红、胡伟梅、马吉虎、马伏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吉红、胡伟梅、马吉虎、马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马吉红、胡伟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58123.2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4月13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6.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马吉虎、马伏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吉红、胡伟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元,被告马吉红、胡伟梅、马吉虎、马伏军负担3462元,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吉红、胡伟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许凡、汪建军、白彩娟、王海龙、盐池县溶洞火锅店:
本院受理告王玉鑫与被告许凡、汪建军、白彩娟、王海龙、盐池县溶洞火锅店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3)宁0106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玉鑫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700元,由原告王玉鑫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7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