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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14226号

郝然、江梦婷: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国诉被告郝然、江梦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令被告郝然、江梦婷将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博雅家园一区2-2-1502室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王建国名下;2.请求判令被告郝然、江梦婷共同返还原告40000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7000元,以上共计8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一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323号

张建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QFC-A2-2020-045);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36098.2元,其中房屋租金22379.32元、物业费7280.02元、水费150元、采暖费1510.86元、违约金4778.04元以及生效判决确定解除之日止的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一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342号

宁夏交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刘波、刘青:

原告张志文与被告宁夏交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刘波、刘青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志文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解除原告与三被告在2022年9月达成的入股协议;2.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入股款27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自2022年12月28日至该款全部退还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独任告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海兵:

本院受理原告党昊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海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党昊款项17673元并支付利息242.36元,共计17915.3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宇:

本院受理原告路媛与被告王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04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路媛各项损失117163.35元;驳回原告路媛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989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3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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