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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12334号

李江鹏:

本院受理原告金洪涛与被告李江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99356.33元及相应利息(以84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347号

韩耀武:

本院受理原告杨连旺与被告韩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319.38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从2023年3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借款之日利息,暂计至2023年6月16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622号

马跃松:

本院受理原告季芳献与被告张国华、马跃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670877元(暂计算至2023年8月11日,请判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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