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建兴 通讯员 王俊英) 近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成功调解某超市侵害知名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某日化公司依法取得“A”文字商标和“B”文字商标。该公司实地调查发现,石嘴山某超市三家店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油污净商品上使用与某日化公司同类商品近似的商标标识和包装、装潢,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混淆了品牌商品独有的包装装潢。某日化公司遂将该超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某日化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某日化公司经济损失1500元。某日化公司不服一审关于赔偿的判决结果,上诉至石嘴山中院。石嘴山中院审理认为,某超市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公平、诚信原则,扰乱了市场销售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其行为对某日化公司的商誉及财产造成损失。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案涉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某超市赔偿某日化公司经济损失2600元,并当庭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