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宁、宁夏东润伟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刘国辰:
本院受理原告何斌与被告王宁、宁夏东润伟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刘国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宁、宁夏东润伟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刘国辰:
本院受理原告陈茹与被告王宁、宁夏东润伟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刘国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刘国辰:
本院受理原告郑文台与被告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刘国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8229号
孙航航: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孙航航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8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航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613.08元,支付利息6293.69元,合计55906.77元,井以49613.08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3年2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002元,由被告孙航航负担182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负担17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8237号
李淼: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李淼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8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7719.31元,支付利息2927.23元,合计20646.54元,并以17719.31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3年2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元,由被告李淼负担36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负担11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