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521强清1号
本院根据葛文俊的申请,于2023年7月25日裁定受理宁夏金森投资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指定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股东葛文俊、股东李晓峰组成清算组,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组长,负责清算工作。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宁夏金森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书面资料上传债权申报平台说明申报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本次债权申报以线上申报为主,线下申报为辅。线上债权申报需债权人使用电脑浏览器进入“智破通破产管理系统”(网址: https://www.hyqlzpt.com/consumer/home),注册并登录后选择宁夏金森投资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填写申报信息。具体申报说明及操作指引等以上述平台发布的公告为准,债权人线上申报后,需将申报资料邮寄给清算组;确需现场申报的债权人请提前电话预约并按照预约时间到场申报,在清算组的协助下完成线上申报。
二、宁夏金森投资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财产的,清算组将采取法律措施。
三、宁夏金森投资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物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公司印章、证照、账册、账簿、重要文件资料等;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人民法院认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11月24日(星期五)
14时30分采用网络会议的方式,在“智破通破产管理系统”(网址:https://www.hyqlzpt.com/consumer/home)召开,具体说明及操作指引等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注:因本案采用网络会议的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申报债权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确认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会作为债权人确认的接收债权人会议相关信息及短信通知的渠道,请确保手机号码能够正常使用。
五、清算组办公地址及联系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瑞银财富中心A座5楼,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马律师 17716586546。
特此公告。
中宁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