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剑波) 近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的有限人为活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动态监测评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生态功能等,监督检查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监管平台,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状况评估和生态环境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