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3332号
安玉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与被告安玉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29963元、利息19407.17元、还款违约金17425.30元、其他费用1172.28元,共计167967.75元(暂计算至2022年9月25日),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继续支付2022年9月26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利息、违约金等费用;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