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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宣判危害国家重点野生植物案

本报讯 (通讯员 白梅 郭芳) 近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院巡回审判,当庭宣判一起危害国家重点野生植物案件,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案系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银川、石嘴山、吴忠三市第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以来的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5日,被告人段某某在未办理野生锁阳、肉苁蓉采集证的情况下,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简泉农场附近水沟,用随身携带的洋镐采挖野生锁阳66株、肉苁蓉130株。后于同年4月17日将上述野生锁阳、肉苁蓉销售时,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段某某采挖的锁阳、肉苁蓉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未取得采集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等情节,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等,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野生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肉苁蓉、锁阳分别于1999年、2021年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及药用价值。非法采伐、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制品的行为均构成违法犯罪,全社会应该加强保护国家珍稀植物的意识,从自身做起,共同守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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