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蔡新添诚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牛莉与被告宁夏蔡新添诚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廉政监督卡、(2023)宁0122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宁夏蔡新添诚商贸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牛莉装修款4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宁夏蔡新添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牛莉资金占用损失294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以未退还装修款4.2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857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宁夏蔡新添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