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蛟龙: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鸿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蛟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腾退永宁县鸿曦汽车城B15-20a房屋;2.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49362元(自2022年8月1日暂计算至2023年5月28日),实际计算至房屋腾退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2023)宁0121民初3297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检察院监督指南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周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与被告周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玉支付劳务费35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周建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周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苏庆峰与被告周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苏庆峰支付劳务费4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周建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朱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青铜峡市地三广源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青铜峡市地三广源米业有限公司碎米款32490元及利息2054.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朱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李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苗杰:
本院受理原告丁军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款73148元;2.判令被告逾期付款违约,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原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