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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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贺兰县德胜新程通石材经销部与被告杨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36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本案按原告贺兰县德胜新程通石材经销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1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贺兰县德胜新程通石材经销部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本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贺兰县人民法院

吴忠市常信化工有限公司、宁夏美佳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志前: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恒大乳业有限公司、吴忠市常信化工有限公司、宁夏美佳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志前、严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3)宁0106民初6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恒大乳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2010109元及该代偿款的违约金12010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宁夏恒大乳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欠付担保费259200元(2016年12月11日至2017年12月10日)、逾期担保费1684800元(2017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10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吴忠市常信化工有限公司、宁夏美佳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志前、严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忠市常信化工有限公司、宁夏美佳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志前、严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恒大乳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903元,由原告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970元,被告宁夏恒大乳业有限公司、吴忠市常信化工有限公司、宁夏美佳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志前、严江负担110933元。公告费1400元,由被告吴忠市常信化工有限公司、宁夏美佳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志前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7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吴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平罗支行与被告吴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2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平罗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32830.85元、违约金4500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3年5月12日),共计57330.85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平罗支行支付自2023 年5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平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吴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杨淑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平罗支行与被告杨淑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淑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平罗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853.84元,支付利息28360.69元、违约金2410.09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3年5月12日),共计60624.62元,并以29853.84元为本数,按照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平罗支行支付自2023年5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平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淑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魏琨、安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程永刚与被告王建宁、魏琨、安鹏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建宁赔偿原告程永刚宁D77050奥迪A6轿车车辆折价款50000元;驳回原告程永刚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程永刚负担3779元,被告王建宁负担821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程永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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