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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宁夏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彭金与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23)银仲字第227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仲裁庭作出(2023)银仲字第227号裁决书,裁决:一、申请人彭金与被申请人宁夏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被申请人宁夏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协助申请人彭金办理宽庭花园1号楼1单元602室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二、申请人彭金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费910元,由被申请人宁夏泰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民大厅D区2层204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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