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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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与被上诉人马维宁、舒艳红、马碧优、马梦媛及原审被告宁夏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民终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14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7446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与被上诉人张伟、刘涛及原审被告宁夏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民终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9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296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忠市榕鑫塔式起重机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利通区支行与被上诉人吴忠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谭丽红、宁夏润宝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忠市榕鑫塔式起重机租赁有限公司、吴忠市神农岛特种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白金山、白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民终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2)宁030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谭丽红、白金山、宁夏润宝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利通区支行借款本金1950000元、利息罚息327105.18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6日)及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计息,自2021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限被告谭丽红、白金山、宁夏润宝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利通区支行对白烨名下位于吴忠市利通区世纪大道北侧花园街西侧恒昌未来城小区17号住宅楼11001室【房权证号:宁(2017)利通区不动产权第0011957号】进行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2)宁030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利通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2)宁0302民初2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吴忠市榕鑫塔式起重机租赁有限公司、吴忠市神农岛特种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利通区支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抵押物清偿不能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谭丽红、白金山、宁夏润宝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为“三、吴忠市榕鑫塔式起重机租赁有限公司、吴忠市神农岛特种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吴忠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利通区支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抵押物清偿不能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谭丽红、白金山、宁夏润宝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0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17元,共计50034元,由谭丽红、白金山、宁夏润宝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白烨、吴忠市榕鑫塔式起重机租赁有限公司、吴忠市神农岛特种鱼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吴忠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合作社负担;一审公告费560元,由吴忠市榕鑫塔式起重机租赁有限公司、白烨负担;二审公告费1300元,由吴忠市榕鑫塔式起重机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宇晨世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奎彦与被告宁夏宇晨世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宁夏宇晨世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监事变更备案,涤除王奎彦在宁夏宇晨世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监事身份登记。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宁夏宇晨世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32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王东:

本院受理原告高锦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锦平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肆万伍仟元整(45000元),至今利息5年16200元,总计61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11月22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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