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03民初1568号
顾清冲:
本院受理原告顾少泉与被告顾清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顾清冲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顾少泉借款8924元、利息5311元。案件受理费15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顾清冲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2176号
苏凤箫、何徐琴:
本院受理原告王正财与被告苏凤箫、何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苏凤萧向原告偿还借款57750元,被告何徐琴对该借款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决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1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马小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马小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4543.27元(利息计至2023年7月13日),两项合计134543.27元,2023年7月14日及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依照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6.9875‰计算,支付至借款本息结清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罗县人民法院
柳超、王瑞: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利与柳超、王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王晓利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洒水车费共计232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陶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