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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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6民初12852号

杨建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4025号

杨粉萍、陈东彪:

本院受理原告黄静与被告杨粉萍、陈东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5075号

宁夏铭翼成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启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铭翼成商贸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2354号

康辉、白云、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康辉、白云、康自龙、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康辉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1822.31元(以实际还款日期产生的利息为准);2.依法判令被告白云、康自龙、海霞对被告康辉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的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可能产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务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3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李女子、王治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诉被告李女子、王治东、魏峰、折生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与李女子、王治东于2021年5月7日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编号为64020120210029330)项下借款提前到期并解除合同;2.判令被告李女子、王治东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925.45元(利息暂算至2023年7月17日),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3年7月17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3.判令被告魏峰、折生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4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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