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11086号
银川市兴庆区后来别等餐饮吧: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鑫可力商行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后来别等餐饮吧、陈佳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后来别等餐饮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鑫可力商行支付货款1195元,违约金239元,合计1434元;二、被告陈佳乐对被告银川市兴庆区后来别等餐饮吧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849号
刘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金天丰厨具店与被告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5000元及利息2270元(利息按借款条如有超期每日10元利息以欠款5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5日起暂计至2023年5月19日,之后利息计算至上述欠款付清之日止,暂计57270元;2.本案诉讼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585号
王绍利:
原告田诚与被告王绍利、李文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858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绍利、李文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诚代偿款200万元,支付利息152000元(截至2023年3月22日)并按照年利率3.8%的标准支付下欠代偿款自2023年3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代偿款利息。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858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郑立:
原告王珊与被告郑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178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郑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珊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郑立负担。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新法庭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盘子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银川醉伶珑摄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孙磊诉宁夏盘子女人坊摄影有限公司、银川醉伶珑摄影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退还原告摄影费17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我院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