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海勇:
本院受理原告甘肃森宇亮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24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海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甘肃森宇亮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马海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同心县人民法院预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同心县人民法院
马海勇:
本院受理原告马晓花诉被告马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24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海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马晓花偿还借款3万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马海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同心县人民法院预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同心县人民法院
马彦贵、马彦福: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同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彦贵、李玉龙、马彦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24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彦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同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年利率13.05%计算,时间从202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李玉龙、马彦福对被告马彦贵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李玉龙、马彦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可凭有效还款凭证直接向被告马彦贵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彦贵、李玉龙、马彦福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同心县人民法院预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同心县人民法院
马彦福、马彦贵: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同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彦福、李玉龙、马彦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24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彦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同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7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的年利率按照8.7%计算,从2023年3月2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年利率按照13.05%计算;二、被告李玉龙、马彦贵对被告马彦福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李玉龙、马彦贵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可凭有效还款凭证直接向被告马彦福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彦福、李玉龙、马彦贵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同心县人民法院预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同心县人民法院
马卫荣、马再拜:
本院受理海秀珍诉你们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3)宁0522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海秀珍不服(2023)宁0522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依法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李旺法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海原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