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执1143号
丁雅、潘泽全:
申请执行人李伟男与被执行人丁雅、潘泽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诉前调书1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们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李伟男的申请,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丁雅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利群东街1号2号楼1单元502室的房屋。申请执行人申请处置上述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财产处置相关规定,本院要求双方五日内协商议价并书面提交议价结论,五日未提交视为无法达成议价。因上述房产所在辖区内税务机关暂无法出具税务基准价,相关部门也无法出具相关指导价格。同时,所设房产及其附属设施需要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除双方一致同意网络询价外(限五日内双方提交书面申请书,未提交视为不同意。)本院将依法通过委托评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为了提升财产处置效率,如协商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均无法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本院责令双方于2023年10月27日下午14:30分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权利。于2023年11月27日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如评估报告另行时间送达,以通知为准)。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需在领取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未提出或者逾期提出,视为无异议。如评估报告提前送达,以送达之日起算5日。本院将择期通过网络平台予以公开拍卖,如上述当事人未在评估报告出具之前指定网络平台,本院将指定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予以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根据确定的财产处置参考价下浮30%内确定起拍价,如第一次流拍,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物抵债,本院将在第一次流拍价值基础上下浮20%以内确定起拍价,如第二次流拍,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物抵债,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按照第二次流拍价格变卖一次,变卖期结束后执行债权人仍不申请以物抵债,本院之后将不予处置,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承担。在财产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若未按期到庭,或者拒绝、逾期垫付财产处置期间产生的费用,视为放弃财产处置,本院将终止处置程序;被执行人、产权人若未按期到庭,或者拒绝配合财产处置程序,视为放弃相关选择或者救济权利。相关拍卖具体事宜以网络拍卖公告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志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3)宁0122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80665元、违约金57162元,合计237827元,并自2022年9月1日起继续支付违约金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以尚欠购房款18066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张志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物业储备金4088.8元;三、驳回原告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2元、公告费700元,由原告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3元,由被告张志佛负担案件受理费4929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629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金贵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新凯奇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哇呜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新凯奇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服务费59678元,2020年8月29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9678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1‰/日的30%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即14949元,共计:7462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指南、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