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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曹军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金劳人仲案字【2023】1247号),已于2023年9月8日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银金劳人仲字【2023】1247号裁决书,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路与满城街交叉路口南500米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楼404办公室,电话: 8307486)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一、于本裁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0月正式解除;二、于本裁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玖万柒仟玖佰肆拾壹元陆角捌分(97941.68);三、于本裁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贰万肆仟肆佰壹拾壹元叁角陆分(24411.36) (月平均工资8137.12元×3个月);四、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因该期间社会保险属于核定未缴纳状态,故所有的费用及产生的滞纳金均由被申请人承担,具体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