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福、帕提曼: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马俊福、帕提曼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696.2元(利息自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4月16日),本息合计102696.2元,并承担实际还清借款前的全部利息、利随本清;2.被告马俊斋、马晓波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喊叫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同心县博明翰石墨烯智能地暖营业部:
本院受理原告马永存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石墨烯电地暖安装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款30000元,并在支付违约金12000元;3.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喊叫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田凯迪:
本院受理原告田兴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元;2.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喊叫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侯连伟:
本院受理原告李团结诉被告侯连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侯连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团结借款533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侯连伟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2940号
周立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立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租金48618.18元及违约金14196.5元(自2018年9月19日起暂算至2023年6月20日)及按下欠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周立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黄宝仓、王梅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宝仓、王梅花、咸海成、白鹏、马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黄宝仓、王梅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7001.10元(暂计算至2023年8月11日),本息合计57001.10元;同时要求被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承担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前的全部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咸海成、白鹏、马晓燕对被告黄宝仓、王梅花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及可能发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立案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宁县人民法院闽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刘彦龙:
本院受理原告胡亮荣与被告刘彦龙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1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准予原告胡亮荣与被告刘彦龙离婚;二、长女刘玥由原告胡亮荣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三、驳回原告胡亮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680元,由原告胡亮荣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长山头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