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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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永胜:

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永胜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19437.2元,支付利息及滞纳金12703.27元,共计32140.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被告李永胜以19437.2元为计息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向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9月16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04元由被告李永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孙龙:

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孙龙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17789.07元,支付利息及滞纳金6082.15元,共计23871.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被告孙龙以17789.07元为计息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向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96元由被告孙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尧智英:

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尧智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尧智英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11951元,支付利息及滞纳金11434元,共计233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被告尧智英以11951元为计息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向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52元,被告尧智英负担498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尧智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余利成:

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利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2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余利成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本金9931.36元,支付利息及滞纳金9015元,共计18946.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被告余利成以9931.36元为计息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向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2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7元,被告余利成负担385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余利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6123号

常谭玉: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谭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5700号

马晓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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