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6民初15826号
王鹏: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5773号
王鑫: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5778号
魏振全: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振全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5903号
杨力(曾用名:杨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力(曾用名:杨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7153号
姚波: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7168号
杨文元: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黄桂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新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桂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