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井娟) 奶牛场锅炉房供热过程中产生煤灰、生石灰粉尘污染,致使紧邻的果树死亡。近日,银川市西夏区法院判决奶牛场及承包运营锅炉房的某供热公司各自赔偿原告刘某果树死亡、减产损失236946.6元,共计473893.2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3年,原告刘某承包被告某奶牛场七队荒地,并种植果树。2008年,被告某奶牛场于原告刘某果园北建造锅炉房一处,将周边小区与单位集中供热经营权承包给某供热公司。2012年,被告某供热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煤灰、生石灰等粉尘污染。2013年,原告刘某果树因煤灰、生石灰粉尘污染出现果树死亡、减产情形,故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中认为,被告供热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煤灰、粉尘污染,事实清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显示前述行为与原告果树死亡、减产存在高度关联,是造成原告果树死亡、减产的主要原因,对于环境污染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奶牛场是供热设施的产权单位,也是管理供热片区的管理单位,对供热企业具有监管职责,对此期间产生的环境污染应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未明确约定责任承担及比例,也未举证证明各自责任大小,故确定二被告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赔偿原告刘某果树死亡、减产损失的60%即473893.2元。故判决某奶牛场、某供热公司各自赔偿原告刘某果树死亡、减产损失236946.6元,共计473893.2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