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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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伯伸:

本院受理原告杨俊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戴伯伸返还杨俊花借款1万元及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案件受理费由戴伯伸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海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原县人民法院

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胜诉被告西藏昌都市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林诉被告西藏昌都市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熊志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与被告熊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02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熊志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返还借款本金3200元,支付利息204.38元、罚息1622.97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2年12月12日),2022年12月1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周洁: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诉周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利息1095元、罚息9737.55元,本息合计22832.55元(截至2022年12月8日),剩余贷款利息计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苟艳梅、赵雪锋、赵雪松、赵雪春、赵雪君、宁夏骏禾翔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喻向东、赵万才:

本院受理的原告魏斌与你们案外人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3)宁0106民初9260号。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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