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6民初17000号
张升: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张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7047号
马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7051号
薛彦龙: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彦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27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瑞华与被告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3)宁0106民初9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胡瑞华办理位于亲水人家小区12号楼1单元102室的房屋产权登记;二、驳回原告胡瑞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胡瑞华负担1470元,被告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7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耿磊:
本院受理原告夏青与被告宁夏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兴康、耿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2)宁0106民初17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兴康、耿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青鑫劳务费44505元,并以4450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青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青负担40元,被告李兴康、耿磊负担920元负担。公告费900元,由被告耿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703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