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刚:
本院受理原告王瑞红与被告吴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付素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付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付素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3803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付素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孙占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家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 1.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的物业费5900元、电梯费1617元、违约金15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2023)宁0121民初3993号民事裁定书、(2023)宁0121民初39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检察院监督指南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杨晓权: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霞诉被告杨晓权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离家12年,与原告断联、分居11年); 2.债务分制:欠王明智13万元(用于原告及孩子生活开支);欠原告父亲李广武8.3万元(给被告买双桥车时所借);欠原告弟弟李建新1万元(给被告买双桥车时所借);欠原告妹妹李红霞8000元;欠原告弟弟李建勇1.5万元(给被告买双桥车时所借);欠被告弟弟李建勇1.8万元(用于原告及孩子生活开支);因被告审驾照花费1.3万元;以上共计27.7万元,均由被告承担;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原告支付婚生子杨晨(1997年5月17日出生)从2011年4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4.5万元;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生活困难补助费3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立案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宁县人民法院闽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马艳梅: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艳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艳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7679.04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鑫和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艳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张春晓:
本院受理原告梁红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梁红妮诉讼请求:一、判令张春晓偿还梁红妮借款本金87900元、利息1000元(暂从2022年12月10日计算至2023年3月14日),合计88900元,并继续计算利息至张春晓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春晓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2023)宁0105民初41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