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原告刘涛与被告宁夏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岳军虎:
本院受理(2023)宁0502民初4988号原告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双渠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岳军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织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2月9日签订的《夏华家园商品房预订协议书》;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位于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镇夏华家园二期16号楼1单元131室房屋;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101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柔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宁夏国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宁0502民初4948号原告中卫市润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国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织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403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907.87元(利率3.65%,利息起算时间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4月14日),共计243227.87元,2023年4月1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柔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李云宝、韩晓薇:
本院受理(2023)宁0502民初4854号原告邵生兰与被告李云宝、韩晓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织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李云宝、韩晓薇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000元,支付利息35026元(2011年2月20日至2023年6月20日,共148个月,20000元×14.2%÷12个月×148个月),共计88026元;2023年7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2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4.2%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柔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陆军:
本院受理(2023)宁0502民初4848号原告刘艳宁与被告陆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织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判决被告偿还担保借款74000元及借款期内银行年利率3.85%同期利息37037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柔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赵志军:
本院受理(2023)宁0502民初4996号原告赵冬与被告赵志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织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赵志军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6563.6元,承担利息18384.16元(206563.6元×3.65%÷365x890天=18384.16元,自2020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 2023年4月20日止),2023年4月20日之后付款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计算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本息暂共计224947.7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柔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