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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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81民初2845号

王永军、杨学莲、徐东、杨学娇、邓广超、鲁淑红: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军、杨学莲、徐东、杨学娇、邓广超、鲁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军、杨学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元、支付利息24904.06元,本息共计154904.06元;并以借款本金130000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支付2023年4月27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徐东、杨学娇、邓广超、鲁淑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东、杨学娇、邓广超、鲁淑红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永军、杨学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8元,由被告王永军、 杨学莲、徐东、杨学娇、邓广超、鲁淑红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永军、杨学莲、徐东、杨学娇、邓广超、鲁淑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李晓娟、杨慧棋:

本院受理原告慕少强诉李晓娟、杨慧棋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99941.08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泾源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7438号

马世星: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马世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7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马世星于2019年12月30日签订的《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于2023年8月10日解除;二、被告马世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腾退并返还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悦湖家园46号楼1单元1502号房屋;三、被告马世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房屋租金6559.56元,并按照576.72元/月的标准计付自2022年10月1日至房屋实际腾退返还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四、被告马世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违约金837元,并以欠付租金6559.5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付自2022年10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违约金;2022年10月1日至房屋实际腾退返还之日产生的房屋租金的违约金,分别以该期间每月实际产生的房屋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当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世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湖人民法庭2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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